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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东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 发布日期:[2007-8-12] 共阅[47]次 | 一、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东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城市管理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工作完成后办理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审手续。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填写《东莞市市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并提供资料:
1、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设计要点及红线图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批文;
2、勘察、设计合同副本,合同备案表;
3、外籍勘察设计单位进莞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备案登记
4、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5、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三份,有关计算书(如水力、结构计算书等,按规定签名盖章)及电算软件资料一份;
6、城市管理局及其委托的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九、申请表格
《东莞市市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可以直接从网上下载,以A4纸打印后提交到受理窗口)
十、办理的程序
第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工作完成后办理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审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城管局报审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报审资料齐备的,城管局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东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向审查机构发出《东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三)审查机构收到《委托书》及报审资料后,与建设单位签署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合同。
(四)审查机构完成技术性审查工作后,对技术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提出《东莞市市政基础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一式三份),并附审查意见单退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责成设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填写《东莞市市政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单》中“设计单位回复意见”(一式三份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后重新送审直至通过审查;对技术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城管局提交《东莞市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以下简称《审查报告》)(一式三份)及两套加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设计文件。
(五)城管局收到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程序,并签发《东莞市市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
(六)通过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后,持缴费凭证(审查机构开具的发票)到城管局领取《批准书》及审查机构加盖签章后的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在出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标注《批准书》编号。《批准书》是进行施工招投标和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一次性审查,对于特殊工程,在保证工程整体审查质量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经城管局批准后,建设单位可分阶段报审。
第三条 技术审查机构收到《委托书》及符合要求的报审资料后,对中小型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非一次性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意见书》及审查意见单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回应资料提交审查机构复审);对大型项目,审查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性审查(非一次性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意见书》及审查意见单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回应资料提交审查机构复审),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限及建设单位回应时限可适当延长。
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欠缺的,审查时限自建设单位补齐欠缺资料之日算起;审查工作时限不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补齐完善报审资料及修改设计文件的时间。
审查回应资料包括: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书面回复及必要的修改设计图或设计变更通知,建设单位补充完善的报审资料等。
审查机构应将审查情况每月汇总报城管局总工室,并报市建设局总工室备案。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技术性审查意见如有重大分岐,可由建设单位向城管局申请,由城管局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仲裁。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送城管局,由城管局委托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机构按重新审查的实际工作量核定收取审查费。
十一、事项有效期
十二、受理时限
具体受理时限请详见“十、办理程序”。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联系电话:22687773
东莞市聚科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23063400-814
十五、投诉电话
22687773
十六、备注
东莞市聚科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诉电话:23063400-816
附表:
《东莞市市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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