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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规范施工图出图行为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07-8-13] 共阅[43]次 | 东建函〔2007〕102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杜绝违法建筑,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企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出图管理和设计变更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勘察设计企业在承揽勘察设计任务时,其项目应当具有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要点、建筑物“三线图”(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和各项工程技术指标。
对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要点、建筑物“三线图”和各项工程技术指标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企业不得出具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其施工图进行审查。
二、对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要点、建筑物“三线图”和各项工程技术指标,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进行技术性审查,发出技术性审查报告,但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由建设单位提出修改变更的,应向勘察设计企业出具设计变更委托书(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名);勘察设计企业根据建设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委托书进行修改。
1、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规划设计要点、建筑节能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勘察设计企业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变更后需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时提交设计变更委托书。
2、变更图图签、图章应当与原施工图图签、图章相一致。
对勘察设计企业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信用管理手册》,并向社会公示。
四、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应满足施工和监管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将盖有“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送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及审图机构各一份,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向市建设局提交一份(用于质量监督),属于市镇两级监督的工程项目送镇(街)规划建设办一份,建设单位自留一份。
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已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将上周接受施工图审查委托情况按附表一要求填写,并在每周一报市建设局技术管理科。
六、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施工图审查委托情况周报表》(请点击下载)
东莞市建设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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