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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4-18]    共阅[91]次
    粤建设函[2006]249号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我厅年初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的建筑节能意识和对抓好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做好建筑节能的监管工作;
  (二)督促各地新建建筑设计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三)总结各地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三)《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
  (四)《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我省实施细则、《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要点》。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
  (二)2006年1月1日以来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要时抽查在建工程。


  四、检查时间
  建筑节能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2006年8月20日至9月20日为自查阶段。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见“检查依据”)和本通知检查范围,对本地区所有2006年1月1日以来完成施工图设计的民用建筑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于2006年10月20日前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与附表三一并报我厅勘察设计处;
  2006年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为监督检查阶段。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我厅将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若干检查组,赴各地进行督查。


  五、检查方式与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工作方案,做好本次检查工作;
  (二)各地自查工作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检查设计图纸、查阅相关文件等方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及时进行整改;
  (三)各地在检查中,应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检查之后,应在市级主要报刊上刊登有关检查结果。通过广泛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促进建筑节能设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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