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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5-30]    共阅[77]次
    东建函〔2004〕63号 
各有关单位:
我局在2003年6月16日按省建设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49号)的通知精神,在《转发建设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东建函〔2003〕78号文)中对使用人工挖孔桩作了严格的限制。目前,由于周边城市人工挖孔灌注桩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严防此类事故在我市出现,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在勘察设计原则不采用人工挖孔桩,以杜绝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必须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并送市建设局备案审查。
一、除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屋建筑工程在勘察设计中不得使用人工挖孔桩:
(一)由于地质条件,采用钻桩、打桩、压桩等工艺无法施工的;
(二)由于交通不便利或施工场地的限制,采用各种措施后,钻桩、打桩、压桩等工艺机械设备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采用钻桩、打桩、压桩等工艺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
符合上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按省建设厅的要求,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单位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资料(含可行性报告,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经市建设局审核,完全符合人工挖孔灌注桩的条件,且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也可满足施工要求,则可办理使用人工挖孔桩的备案手续。
二、挖孔桩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护壁必须由设计单位设计,护壁厚度不得小于150mm;护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二)采用混凝土护壁时,每天掘进深度不得大于1m;
  (三)护壁混凝土不得人工拌合,每节护壁均须由监理单位验收;
  (四)孔内作业时,上下井必须有可靠安全保障措施,严禁乘坐吊桶上下。须配备通讯设备(如对讲机)保证上下通讯畅顺。施工中应有可靠通风措施,同时应配备有毒气检验测试仪器,定时进行气体检测;
  (五)禁止孔内边抽水边作业;
  (六)孔口和孔壁附着物(包括不到孔底的钢筋笼、串筒、钢爬梯、水管风管等)必须固定牢靠;
(七)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应定期进行变形观测,并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采用人工挖孔桩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应当承担因挖孔桩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而产生一切未能预见风险的相应责任。
四、勘察单位对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推荐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应当将推荐理由和施工可行性进行专门论述。
五、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附上由施工企业编制的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和紧急情况应急处理措施,以及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购置的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凭证。该方案由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实际和现行相关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编制,详细列明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教育、检查制度以及施工机具清单等。
六、监理企业应当编写专项监理方案,并严格实行旁站监理。
七、原《转发建设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东建函〔2003〕78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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