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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07-8-11] 共阅[30]次 | 转载:"东莞市城市管理局"
各镇(区)市政办、城建办,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各建设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
为做好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我局受市建设局的委托,负责全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我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4月1日起全面开展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附:东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主题词:城乡建设 施工图 审查 通知
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二〇〇四年三月一日
东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我市市政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以及省建设厅《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局)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组织全市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程序性审查由市政局总工室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市政局委托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具体实施。审查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我市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独立审查。
第二章 审查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凡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包括:
(一)给水工程(包括净配水厂及输配水管道等);
(二)排水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厂及截污管道等);
(三)燃气工程;
(四)热力工程;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
(六)城市公共交通工程(含公交站场);
(七)风景园林工程;
(八)环卫工程,包括垃圾填埋(处理)场、垃圾分拣中心(站)、垃圾中转(压缩)站、公共厕所等;
(九)其他与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同步建设的自来水、燃气、路灯、通讯和电力管线等工程。
第六条 以下范围的工程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前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未经初步设计审查或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
(一)重要的或技术要求复杂的市政工程项目;
(二)预算投资超过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项目。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涉及建筑物结构安全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二)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三)市政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四)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六)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盖章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市政局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工作完成后,向市政局办理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审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市政局报审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填写《东莞市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设计要点及红线图,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批文;
2、勘察、设计合同副本,合同备案表;
3、外籍勘察设计单位进莞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备案登记证明;
4、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5、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二份,有关计算书(如水力、结构计算书等,按规定签名盖章)及电算软件资料一份;
6、市政局及其委托的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报审资料齐备的,市政局向建设单位发出《东莞市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
(三)审查机构收到《通知书》及报审资料后,与建设单位签署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合同。
(四)审查机构完成技术性审查工作后,对技术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提出《东莞市市政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一式三份),并附审查意见单退回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责成设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填写《东莞市市政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单》中“设计单位回复意见”(一式三份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后重新送审直至通过审查;对技术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市政局提交《东莞市市政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以下简称《审查报告》)(一式三份)及一套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专用章”的设计文件。
(五)市政局收到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市政局签发《东莞市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
(六)通过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后,持缴费凭证(审查机构开具的发票)到市政局领取《批准书》及审查机构签章后的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在出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标注《批准书》编号。《批准书》是进行施工招投标和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一次性审查,对于特殊工程,在保证工程整体审查质量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经市政局批准后,建设单位可分阶段报审。
第十条 技术审查机构收到《通知书》及符合要求的报审资料后,对中小型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非一次性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意见书》及审查意见单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回应资料提交审查机构复审);对大型项目,审查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性审查(非一次性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意见书》及审查意见单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回应资料提交审查机构复审),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限及建设单位回应时限可适当延长。
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欠缺的,审查时限自建设单位补齐欠缺资料之日算起;审查工作时限不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补齐完善报审资料及修改设计文件的时间。
审查回应资料包括: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书面回复及必要的修改设计图或设计变更通知,建设单位补充完善的报审资料等。
审查机构应将审查情况每月汇总报市政局总工室,并报市建设局总工室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技术性审查意见如有重大分岐,可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局申请,由市政局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仲裁。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送市政局,由市政局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审查机构按重新审查的实际工作量核定收取审查费。
第四章 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必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并经市政局认可后,方可接受市政局的委托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并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条件。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制定施工图审查的工作细则,并报市政局备案。
第五章 审查责任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要对所承担的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负责,并向建设单位和市政局提交《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书》。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对故意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后按图施工,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审查人员要在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名。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审查资格的处罚,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费由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收费标准按省、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对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质量进行评定并报市政局、建设局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动态资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单位或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从2004年4月1日起新开工的上述市政公用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招投标依据;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依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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